其中,关于EPS类相关内容如下:
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框架结构应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
b)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或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
c) 剪力墙结构应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免拆复合保温模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宜选用幕墙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或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
d)装配式建筑应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预制混凝土反打保温外墙板系统,宜选用幕墙保温系统;
e) 外墙内保温系统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f) 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 100 米;
g)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Ⅰ型、Ⅱ型)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h) 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应用高度禁止超过 100 米,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饰面层禁止使用陶瓷饰面砖;
i) 禁止采用仅通过粘结方式固定的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2. 外墙保温工程应按相关工程应用标准以及本文件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应进行抗风荷载验算(附录A)。外墙保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a) 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
b) 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无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应标准规范的;
c) 选用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应用高度超过 54 m,选用其它类型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超过 100 m;
d) 保温板应用厚度超过本文件的规定;
e) 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超出本文件4.5条相应规定的;
f) 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特殊情形。
3.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选用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4.保温工程的防火安全性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相关规定,有机类保温板外保温工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外保温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保温板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级,导热系数不宜超过墙体保温板导热系数的2倍,且应进行露点验算;
b) 防火隔离带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应相容、配套。防火隔离带应采用保温板材,并与墙体基层满粘,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面层材料一致;
c) 采用石墨模塑聚苯板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00 mm,其它有机类保温板的厚度限值可按照单位面积燃烧热值相近原则推算。当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性能指标或设置方法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试验,通过系统整体的火灾试验确定其安全性,符合要求后方可选用;
d) 有机类保温板施工裸露高度不得超过两层,裸露时间不得超过2天;
e) 施工方案中应明确防火隔离带的相关技术要求;施工前应先行采用相同的材料、构造和工艺制作样板。
f) 当薄抹灰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且不应大于8mm,并应在外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规定